2012年10月9日 星期二

唐啟華:民初新氣象



北洋政府在外交領域的工作一直受到一定程度的扭曲和掩蓋。20世紀80年代以來,隨著外交檔案及相關史料開放出版,外國觀點與檔案的使用增加,國際法等相關學科的知識被引入,北洋外交史研究有了較大突破。



清末屢次對外作戰失敗,被迫簽署一連串條約,喪失許多領土與主權。列強在中國擁有租借地、租界、鐵路附屬地等國中之國,還掌控着海關、郵局及重要鐵路、礦場。當時中國先後與英國、法國、美國等18國訂約。這些有約國皆享協定關稅、領事裁判權及最惠國待遇等特權,加以無約國人民來華均需請求有約國領事保護,歸有約國領事裁判,於是凡在華之外國人,均在中國法權管轄之外。北京外交團監督清政府執行各種條約義務,中國受列強相當程度的聯合宰制,有所謂半殖民地之說。

清末雖然努力推行新政,想借立憲與法制改革、建立新軍、推動新式教育、鐵路及實業建設等,振衰起弊,挽救危亡命運。但內外本已矛盾重重,新政又引起許多新的衝突。辛亥革命爆發後,各方都不願看到因內戰延長而侵及外人利益,給列強提供干涉藉口而喪失更多權益。列強基本上行動一致,維持中立不介入的立場,但乘機攫取更多特權。

四面荊棘

當時的遠東地區,以英國為首的英日同盟成為主導性的政治軍事勢力。英國在華經濟利益最大,在對華貿易及投資中均居第一位,又控制中國海關,並組織國際銀行團,與列強聯合壟斷了清政府的鐵路借款。再加上英國駐華公使朱爾典當時擔任外交團團長,英國在列強中居馬首地位。

袁世凱在清末主持北洋新政,其開明大吏形象甚獲英國青睞。革命爆發後,袁氏東山再起,立即獲得不少英國友人(如泰晤士報特派員莫理循等)的協助。朱爾典認為袁氏有實力、能力與聲望,可望得到各方支援早日安定局面,誠為維護列強條約權益及貿易利益的最佳人選,遂建議倫敦主導在華列強全力支持袁世凱。朱爾典在北京勸誘清政府將各種權力交給袁氏,並在北洋軍攻佔漢口、漢陽後,主導南北停戰,在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舉行南北和議。

南北和議的重心在於國體問題,列強支持清政府施行君主立憲或建立民主共和。當時日本大力支持君憲,希望列強介入維護清政府,朱爾典則主張由中國人自己決定國體與政體,私下則支持袁世凱取得政權。袁氏得到各方助力,以優待條件勸誘清帝退位。1912212日,清帝頒佈遜位詔書,除表示贊成共和、將政權交給袁世凱,還表示仍合漢、滿、蒙、回、藏五族完全領土,為一大中華民國,這讓中華民國完全繼承了清朝,取得對邊疆地區的合法統治權依據,成為奠定五族共和的重要基礎。

中華民國成立之初的外交局勢十分複雜棘手。袁世凱在清末主持過外務,對外交一向用心,手邊有一批外交人才,又重用陸徵祥,全力與列強周旋。革命軍在光復武漢後,即發佈對外宣言,承認清政府簽訂之條約及外債,保障外國人生命財產安全,以避免列強介入支持清政府。中華民國建立後,臨時大總統孫中山一再宣佈尊重列強條約權益。袁世凱在北京就任臨時大總統,也向列強保證條約權益不受影響。

列強想進一步擴大在華利益,決定一致行動,要求新政府承認各國在華由條約及慣例所獲得之一切權利和特權,並以此作為承認中華民國之先決條件。美國則聲明:各國一致行動,以不拖延對華外交承認為限。191348日,正式國會成立,52日美國承認中華民國,墨西哥、古巴、秘魯、巴西等隨之承認。其他各國於106日,在袁世凱當選正式大總統後,先後承認。10日袁氏就職時聲明:一切清政府與中國臨時政府對外締結之條約合同,均為有效,外國人在華因成例所享之權利,亦切實承認。

當時中國中央政府財政枯竭。革命前夕清政府即與國際銀行團簽訂湖廣鐵路等借款,尚未支付清朝已滅亡。民國肇建之後,銀行團又與袁世凱政府商談善後大借款條件,除高額利息、手續費,還提出銀行團對中國未來之所有政治性借款有優先應募權、聘用外國專家監督中國財政收支、整頓鹽稅等嚴苛條件。1913年初美國宣佈退出國際銀行團,並表示將率先承認中華民國,才使借款條件稍稍降低。4月合同訂立,不久成立鹽務稽核所,由英人丁恩擔任會辦。

辛亥革命期間,因革命軍控制部分通商口岸,清政府之海關監督離職,列強藉口保障各國政府及債權人權益,與清政府簽署協定,規定關稅收入直接交給總稅務司,存入指定的幾家外國銀行,再依外交團決定之優先順序,支付賠款外債。這個權宜辦法雖然維持了中國之國際債務信用,也讓海關總稅務司的身份發生了變化,他不再只是中國政府的公僕,還受命於北京外交團,優先維護外國債權人的利益。

邊疆之危

民初邊疆問題棘手,外蒙古及西藏都宣佈獨立,袁世凱要求蒙、藏取消獨立,與俄國及英國艱辛交涉。清廷也曾因感受到俄國在北部邊疆的野心,加強對外蒙古的聯絡,以鞏固在蒙勢力。但因推動各項新政增加了蒙民負擔,鼓勵漢人移民侵及蒙人利益,引起蒙民疑忌,加上俄人從中煽動,蒙古王公已有獨立之圖謀。辛亥革命爆發後,外蒙古在俄國支持下宣佈獨立,建立大蒙古國,給予俄人種種特權。

袁世凱政府強調五族共和,勸蒙古取消獨立,並派陸徵祥與俄使談判。191311月,兩國簽署協定聲明檔,俄國承認中國在外蒙古之宗主權,中國承認外蒙古之自治權,中國不設官不駐軍不移民,承認《俄蒙協約》。其後中俄蒙三方經長期談判,於19156月在恰克圖簽訂《恰克圖協約》,外蒙承認中俄聲明檔,撤銷獨立,改為自治,用中華民國年曆,中華民國政府派大員率衛隊駐紮庫倫,冊封活佛。

清末英印勢力不斷進入西藏,經清政府斡旋,英俄都承認中國在西藏之宗主權。清政府為加強對西藏的控制,在川邊推動新政,實行改土歸流,遭到藏人反抗,川軍入藏鎮壓,1910年達賴喇嘛逃往印度大吉嶺。辛亥革命後,達賴重返拉薩,驅逐川軍並宣佈獨立。英印乘機鼓勵,阻止袁世凱派軍入藏,中英展開長期交涉。

191310月,中英藏在印度西姆拉開議,19144月達成初步協定:中國對西藏有宗主權,西藏有自治權,中國不派官不駐軍不移民,簡任大員率衛隊駐拉薩,英國派商務委員率衛隊駐江孜。中國代表草簽之後,送交北京政府審議。北京對此約之基本原則尚可接受,但不滿於英國劃定之內藏、外藏界線,堅持中國認定之中藏交界,聲明否認草簽協議的效力。其後英使一再要求續議,北洋政府始終拒絕,藏案無形擱置,中國也因此未承認英印外交當局擅自劃定的藏印邊界線。

日本在辛亥革命期間,欲以支持清政府君主立憲換取各種利益,並企圖支持清朝王公實現滿蒙獨立,但受各國牽制,未能實行。

平等訂約

除了應付各種外交難題,北洋外交出現一些新的動向。民國肇造之後,由國務會議議決:嗣後對於滿清遺留之各不平等條約不得續延,亦不得再訂相似之約,確立平等互惠訂約的方針,並努力推動。民初古巴欲與中國訂約通商,但要求享有與各國同等的權益,北洋外交部在談判時,堅持事事平等,不願再給予領事裁判及協定關稅等特權,即使談判不成,也不願遷就。當時智利也要求與中國建交,雙方談判到1915年簽訂《中華智利通好條約》,互享最惠國待遇,且未明文給予領事裁判權,被後世史家譽為第一個平等條約。

1918年簽訂的《中華瑞士通好條約》正文雖屬平等互惠,但因瑞士堅持要與其他各國擁有同等待遇,加上北京政府急欲于歐戰時在瑞士設使館,終於在附件中做出讓步。這是最後一個給予外國領事裁判權、協定關稅的不平等條約。但也加有一條但書:

俟中國將來司法制度改良有效時,瑞士國即與他締約國同棄其在中國之領事裁判權。

民國初年北洋政府的訂約、修約努力,可稱為北洋修約的萌芽期,或可稱為舊新交替之過渡期。雖有國力不足的先天限制,有時無法強力貫徹宗旨,不免遷就,但已表現出當時外交部對新訂各約,努力朝平等互惠的大方向努力,不願再失權利。

民國初年相當注重國際法。19137月陸徵祥因組閣問題辭去國務總理職務後,與張謇、王寵惠等人發起組織國際法會,以預備修改條約及第三次保和會提議案為主要目的。外交部也呈請臨時大總統袁世凱,派陸徵祥組織保和會準備會,由外交、陸軍、海軍、司法等部派員,從1913年底定期開會,討論批准第二次保和會各公約及準備第三次保和會提案等事,此會一直開議到1916年,是民初討論國際法相關問題的主要機制,其會議記錄展現出相當高水準的國際法知識。

總而言之,民國初年外交局勢錯綜險惡,所幸革命、君憲及北洋各派都認識到內戰延長會引起外國干預,損及國家利益,所以各方妥協,勸誘清帝遜位,將政權完整移交中華民國,而革命黨也放棄驅逐韃虜主張,接受五族共和。北洋政府對外則維護外人權益,避免列強有干涉藉口。日本當時尚不能在東亞為所欲為,必須與英國為首之列強協調行動,在英國主導之不干涉政策得以貫徹,民國順利建立。

袁世凱在內外交迫中,爭取列強支持,取得善後大借款平定內亂,鞏固國基。北洋外交官堅持國家主權,艱辛談判,雖然在善後大借款條件、外人主持鹽務稽核所並控制關稅保管權上有些損失,但也爭取到外蒙古及西藏撤銷獨立,俄英承認中華民國在蒙藏名義上之主權,維護了領土完整,並在平等訂約上初見成效,成果堪稱難能可貴。

作者為台灣東海大學歷史系教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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