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10月15日 星期一

吳 靄 儀 - 梁 振 英 的 選 舉 開 支

明報 15-10-2012
梁 振 英 日 前 向 法 院 申 請 更 正 選 舉 開 支 呈 報 , 純 屬 計 算 的 錯 誤 , 當 然 沒 有 爭 議 , 但 他 堅 持 從 十 一 月 而 不 是 九 月 開 始 計 算 選 舉 開 支 , 卻 是 極 有 問 題 , 因 為 按 照 《 選 舉 ( 舞 弊 及 非 法 行 為 ) 條 例 》 , 開 支 不 是 從 正 式 宣 布 參 選 之 日 才 開 始 計 算 , 而 應 從 他 公 開 宣 布 有 意 在 特 首 選 舉 中 參 選 之 日 起 計 。 

前 不 久 , 終 審 法 院 在 「 莫 乃 光 案 」 已 清 楚 解 釋 , 一 名 人 士 是 否 公 開 宣 布 有 意 參 選 是 一 個 事 實 問 題 , 例 如 , 公 開 推 銷 ( 「 promote 」 ) 自 己 為 該 項 選 舉 的 適 當 人 選 , 即 使 沒 有 正 式 宣 布 參 選 , 實 際 上 已 符 合 條 例 中 「 候 選 人 」 的 定 義 。 

翻 查 去 年 各 大 媒 體 的 報 道 , 梁 振 英 早 在 九 月 九 日 已 表 明 自 己 為 特 首 選 舉 作 「 備 選 」 工 程 。 《 大 公 報 》 報 道 : 「 行 政 會 議 召 集 人 梁 振 英 首 次 明 確 表 示 , 正 準 備 參 加 下 屆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, 並 會 因 應 備 選 工 程 在 適 當 時 候 辭 去 行 政 會 議 召 集 人 職 務 。 」 多 份 報 章 有 同 樣 報 道 。 梁 振 英 並 解 釋 , 解 釋 用 「 備 選 」 二 字 , 是 為 了 「 一 旦 宣 布 參 選 之 後 , 便 有 很 多 法 例 方 面 的 要 求 和 限 制 , 包 括 競 選 經 費 方 面 的 限 制 。 」 這 是 梁 振 英 語 言 「 偽 」 術 的 一 貫 作 風 。 

這 樣 看 來 , 雖 不 用 參 選 之 名 , 已 有 宣 布 有 意 參 選 之 實 。 他 還 不 時 向 傳 媒 談 「 備 選 」 的 進 展 : 九 月 二 十 日 , 表 示 正 式 向 行 政 長 官 曾 蔭 權 請 辭 並 獲 得 接 納 ; 十 月 二 日 , 被 問 到 是 否 籌 組 了 競 選 班 底 時 表 示 , 進 展 十 分 順 利 … … 他 的 言 行 , 引 起 記 者 質 疑 「 備 選 」 是 否 已 要 計 經 費 。 

若 應 由 九 月 起 計 , 梁 振 英 沒 有 申 報 九 月 至 十 一 月 的 選 舉 開 支 , 便 屬 違 法 , 要 受 廉 政 公 署 調 查 。 這 個 問 題 , 代 表 律 政 司 長 的 資 深 大 律 師 已 在 法 庭 上 公 開 提 出 , 而 法 庭 亦 在 判 決 書 上 紀 錄 , 梁 振 英 應 向 公 眾 交 代 , 傳 媒 和 立 法 會 也 應 跟 進 , 不 能 任 由 特 首 有 法 不 依 ! 

[ 吳 靄 儀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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